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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票规定

2009-05-11 15:19:36 来源: 南京火车站

旅客要求退票时,按下列规定办理,并核收退票费;

1.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。

2.在发站开车前,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,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。

3.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。如因伤、病不能继续旅行时,经站、车证实,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,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,按起码里程计算;同行人同样办理。

4.退还带有“行”字戳迹的车票时,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。

5. 站台票售出不退。

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,按下列规定办理,不收退票费:

1.在发站,退还全部票价。

2. 在中途站,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,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,退还全部票价。

3.在到站,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份票价差额。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。

4.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,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。